薪俸税(Salaries Tax):薪俸税是针对个人,按照其从事任何职位或受雇任何工作,在香港境内所得的实际收入所征收的税款。如果受雇工作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则只就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取得的酬金缴纳薪俸税,即只要不是从香港境内取得的收入,就不须要征税。
1、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香港没有关于薪俸税居民纳税人的具体判断标准。考虑到香港征税原则采用”地域来源地”原则,因此,个人是否属于香港居民纳税人不作为是否征收香港薪俸税的一个判断标准。
2、征税范围: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个人于相关应税年度内的受雇收入计算。以下三种收益,为薪俸税相关之应税收入:
① 收入来源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
② 收入来源于受雇工作;及
③ 在香港企业或公司收取之退休金收入。
与其他香港税制之基本征收范围一样,只有以上收入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才需要在香港申报缴纳薪俸税收入。 “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收入”一词,包括所有纳税人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但此项定义并不影响该词的一般广泛含义。 【非香港雇佣合约】 源自香港的受雇收入,包括源自香港雇佣合约的收入,也包括源自非香港雇佣合约但因在香港提供服务的工作收入。如果以下三个因素同时存在,香港税务局会接纳该雇佣合约为非香港雇佣合约: 雇佣合约的洽谈,订立和执行之地点、 雇主税务居民身份之地点、以及支付薪金之地点都不在香港。欠缺以上任何一个因素,该合约大多数会被视为香港雇佣合约。 对于非香港雇佣合约,但部份服务是在香港提供的,与该部份服务有关的收入则可能须要缴纳香港薪俸税。如个人如在有关应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即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天,可视为境外收入,不需要申报缴纳香港薪俸税。 【香港雇佣合约,但在境外工作】 对于香港雇佣合约,若所有雇佣服务在一个应税年度内都在香港境外地区履行,该受雇工作的收入则不须要缴交薪俸税。
在决定一切服务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时,个人如在有关应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即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天,并在该期间内提供服务,则该个人在港期间内所提供的服务将视为“境外收入”,无需在香港申报缴纳薪俸税。
3、计税依据 税率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每个应税年度内的应课税入息计算。任何个人有来自香港的收益,均需要在香港缴纳薪俸税。该收益包括董事收取的董事酬金、雇员收取的薪金、工资、佣金、花红及额外赏赐和退休个人所收取的退休金,均须课税。 雇员的其他福利也可能需要在香港缴纳薪俸税,例如:获雇主提供住所时,住所“租金价值”将被计入雇员的应评税收入内。 在计算薪俸税时,纳税人可申索扣除相关应税年度之减免税项目和免税额。 另外,薪俸税是于评税期间完结后约8个月后才向个人收取上一个应税年度的薪俸税(并非像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工资会在发放当月由雇主代扣代缴),同时,在每年评税期间香港税务局还会根据上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估计下一个年度的暂缴薪俸税。 因此,个人在香港首次缴纳时,应缴纳税款金额约为年度税负的两倍, 这往往给不少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但自第二年应税年度起,由于当年税款已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暂缴,缴付税款对纳税人的现金流影响也就相应减少。
(2)税率 每年香港政府会根据去年经济情况和财政收入,在财政预算案中适量地调整下年度各项税率,免税及扣除额,甚至退税上限等等。
① 累进税率(一般来说,累进税率适用于中等和低收入个人)
② 标准税率(一般来说,标准税率适用于高收入个人)
目前薪俸税标准税率为15%。香港政府根据年度财政情况,可能会对税率进行调整。
(3)计税方法 个人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慈善捐款以及个人免税额后,须以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缴纳的薪俸税。但是,最高的应付税款,不应超过以受雇工作的收入减去允许之扣除及慈善捐款后﹝不包括任何个人免税额﹞,按15%的标准税率来计算的税款。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以累进税率计算 薪俸税=应税收入实额x 累进税率 应税收入实额=总应评税收入– 总扣税额 – 总免税额 以标准税率计算 薪俸税=总收入净额x 标准税率 总收入净额=收入总额 - 扣除总额 注意: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每个应税年度内的应税收入计算。而在纳税人在申报后,香港税务局会将其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并以累进税率及标准税率两种计算方式进行比较,以孰低原则协助纳税人确定计税方法来缴纳薪俸税税额。
4、税收优惠:根据《税务条例》,纳税人如满足一定情况可以获得相关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1)普通个人免税额包括:
① 基本免税额 (Basic Allowance)
所有纳税人个人,均可在2016/17应税年度获得港币132,000元的基本免税额。如果该个人为已婚个人,则可参照已婚个人的免税额。
② 已婚人士免税额 (Married Person`s Allownace)
如一方配偶未能使用或完全使用个人免税额,可选择薪俸税合并评税或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方式把夫妻二人之免税额合并使用(称为“已婚人士免税额”)。2016/17应税年度已婚人士免税额为港币264,000元。 申请使用已婚个人免税额,夫妇双方须同意和确认,并选择薪俸税合并评税或个人收入课税方式进行评税。
如果夫妇双方都是薪俸税纳税人有相当的收入,则一般以个人独立计算及缴纳薪俸税,从而可以把收入分开以累计税率计算而获得更低之薪俸税负。 如果夫妇已分居,除非提出申请的一方有维持或支付另一方生活费,否则夫妇两人都不可以申请已婚个人免税额。但这并不适用于离婚夫妇。如双方已离婚,即使其中一方有维持或支付另一方生活费,也不可已按照上述情况申请免税额。 夫妇于结婚或其中一人去世的应税年度无需分摊免税额。
③ 单亲免税额 (Single Parent Allowance)
在2016/17应税年度可获得的单亲免税额为港币132,000元。任何需要照顾和供养子女的单身个人,如符合以下条件都可以获得免税额。 纳税人必须在应税年度内全年属单身、离婚、丧偶或已婚但全年与配偶分居。如纳税人在该应税年度内结婚、办妥离婚、丧偶、或与其配偶分开居住,他 / 她不能在该应税年度申索单亲免税额,最快也要待下一应税年度才可得到单亲免税额。 纳税人必须在申请单亲免税额的年度内因供养该名子女而得到子女免税额 。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免税额”是父母因出钱支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而给予的免税额,而“单亲免税额”则是因父母照顾和监护子女的起居生活而给予的免税额。 如果父母均以他/她在该应税年度曾独力或主力抚养同一子女而申索单亲免税额,则该应税年度的单亲免税额可能要按父母各自独力或主力抚养该名子女的起居生活的期间来分摊。如有纷争,香港税务局局长有权依法例决定分配的基准。法例订明父母不能因曾支付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而申索单亲免税额。父母亦不会因照顾和监护第二名或其他子女的起居生活而得到更多的单亲免税额。 无论申请人有多少名子女,其只可获得一份单亲免税额。
④ 子女免税额 (Child Allowance)
在2016/17应税年度,第一至九名子女可获得的子女免税额为每名港币100,000元。如纳税人在应税年度内任何时间与符合下列条件的未婚子女同住,并且负责供养,便可获得免税额:未满18岁;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并在大学、学校或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年满18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问题无能力工作。 “子女”一词是指:申请人的亲生子女、领养子女或继子女;或申请人配偶或前配偶的亲生子女、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除非夫妇分开居住,否则全部子女免税额只可由丈夫或妻子其中一人申请获得,夫妇须自行决定由谁提出申请获得。如不能达成协议则无人能获得该免税额。一般来说,可根据下面的情况安排由夫妇中的哪一个来申请该免税额,从而可将应缴税款减至最低:
⑤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Dependent Sister/ Brother Allowance)
在2016/17应税年度可获得的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为每名港币33,000元。如纳税人或其配偶供养的未婚兄弟姊妹在有关应税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便可申请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 未满18岁;
? 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并在大学、学校或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
? 年满18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问题无能力工作。
“兄弟姊妹”是指:纳税人/纳税人配偶的亲生兄弟姊妹;纳税人/纳税人配偶的父母的领养子女;纳税人/纳税人配偶的继父与前妻/继母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已故配偶的兄弟姊妹。 如纳税人或纳税人配偶在有关应税年度内独力或主力抚养兄弟姊妹,则该兄弟姊妹方被视为由该纳税人或其配偶供养。如除纳税人以外有其他个人,在同一应税年度均有资格就同一兄弟姊妹申请该免税额,纳税人之间必须互相议定由谁提出申请。如不能达成协议,则无人能获得该免税额。
⑥ 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 (Dependent Parent/ Grandparent Allowance)
在2016/17应税年度,供养年龄60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为每名港币46,000元。如申请该免税额,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 该受养人通常于香港居住;
? 年龄为60岁或以上,或虽未满60岁,但有资格根据香港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
该受养人在有关应税年度内至少连续 6个月与纳税人及其配偶同住,而无需付出十足代价(即没有付款或作出补偿);或纳税人或其配偶在该应税年度内提供不少于12,000 元以供养该名受养人。 在2016/17应税年度,如供养年龄55至59岁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免税额为每名港币23,000元。如申请该免税额,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 在该年度的任何时间内为55岁或以上,但未满60岁;
? 在该年度连续全年均没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
? 通常在香港居住;
与纳税人同住至少连续 6个月而毋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或曾接受纳税人或其配偶给予最少 12,000 元作为生活费。 “父母”一词是指: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父母或继父母;依法领养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养父母;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一词是指: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养祖父母或养外祖父母;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每一名受养人只可由一名纳税人申请免税额。倘多于一名纳税人有资格就同一位受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请免税额,他们须议定由哪一位提出申请。 如纳税人在任何应税年度已就他/她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得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则该纳税人不得在同一应税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得“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
⑦ 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
如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关应税年度内,连续全年与纳税人同住,而无需付出十足代价(即没有付款或作出补偿),则纳税人可申请“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 在2016/17应税年度,该额外免税额如下:
? 供养年龄55至59岁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每名港币23,000元;
? 供养年龄60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 津贴计划申索津贴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每名港币46,000元。
关于申请该免税额,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符合如下条件,参见上述关于“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的内容。
⑧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Disabled Dependent Allowance)
纳税人或其配偶如在任何应税年度内供养一名有资格根据香港政府伤残津贴计划领取津贴的家属,则他/她便可就该名受养人申请伤残受养人免税额。在2016/17应税年度,该免税额为每名港币66,000元。 该受养人可以是:纳税人的配偶;纳税人的子女;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
此项免税额是在纳税人就该伤残个人可享有的下列免税额或扣除额之外,可另行享有的免税额:已婚个人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或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每一名受养人只可由一名纳税人申请免税额。倘多于一名纳税人有资格就同一位伤残受养人申请免税额,他们须议定由哪一位提出申请。
(2)减税项目
① 允许扣除项目
在计算薪俸税应评税收入时可扣除的支出或开支必须是完全、 纯粹及必须为产生该应评税收入的支出或开支。但《务税条例》提供下列特惠扣除的最高限额为:
② 个人进修开支
个人进修开支的最高扣除额为每年80,000元。修读认可院校培 训课程所缴交的费用可列为可扣税的开支。
③ 住所贷款利息
自住物业按揭利息支出可从应课薪俸税收入中扣除。自住物业 业主可就一个物业申请扣减每年最多10万元的按揭利息支出,住所贷款利息扣除年期为15年。但其物业之再按揭之利息是不可以作为扣除项目。
④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在照顾长者方面,纳税人可以选择享有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又或是将供养接受院舍照顾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有关费用列为可扣税的开支。 可扣除额是在有关应税年度实际缴付予院舍的住宿照顾开支。每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容许扣除额上限以每年的指明款项为准。每年度这方面的开支扣除上限为港币92,000元。 指明的扣除额上限在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年届60岁的该个应税年度照常适用。换言之,可容许扣除额无须按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60岁生日之前和以后的日数作出摊分。 可获扣除的款额只包括提供照顾的费用(例如住宿、饮食、护理及杂项开支)。医药费、由院舍代支付并获得付还的私人费用(例如一些按个别个人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均不获扣除。
⑤ 强制性公积金供款
雇员对认可的退休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强积金计划) 所作出的供款可用作扣税,最高扣除额为每年根据强积金计划实际支付的强制性供款。每年最高可扣税款额为港币18,000元。
⑥ 其他
【慈善捐款】 慈善捐款的最高扣除额为应评税收入的35%。 任何须课缴薪俸税、利得税或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的个人,可从应评税收入、应计税利润,或用以计算个人入息课税的收入总额内,扣除捐予认可公共性质之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或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捐款(总数不得少于港币100元),但所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经调整后的应评税收入或利润或用以计算个人入息课税的收入总额的35%。 【房租补贴】
就雇主或相联法团免费供给寓所(包括由雇员自购物业,而由雇主退还全部租金)在评税时所计算出来的“租值”,亦是应税收入。如获提供的住所为一楼宇单位或服务式住宅,则“租值”是雇主和相联法团给予该雇员的薪酬总数(扣除了支出(但不能减个人进修开支)和折旧后)的10%。
如获提供的住所是酒店、宿舍或公寓,“租值”则按得自雇主和相联法团的全部收入减去适当扣除额后以8%(占用不超过两个房间)或4%(占用不超过一间房间)计算。 若雇主提供一楼宇单位并指定给超过一名雇员共享,计算“租值”的方法与酒店、宿舍或公寓相同。 【旅游和度假的有关福利】 由2003年4月1日起,有关雇主提供的旅费和旅游度假券可获免税的条款已被取消。自此日起,由雇主提供的与旅游和度假有关的福利,均须课税。
5、非居民纳税人:根据香港薪俸税规定,薪俸税是以应税收益所有人为纳税人。纳税人的居住地点、住所或其公民身份,与其薪俸税责任无关。非居民纳税人只需就其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取得的酬金缴纳薪俸税,即只要不是从香港境内取得的收入,就不需要征税。薪俸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及计税方法等与居民纳税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