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位于东南亚的战略枢纽,是东盟共同体国家的第二大经济体,投资环境和人文环境优越,近年来,泰国政府仍在不断改善营商环境,以契合“泰国4.0”经济战略和东部经济走廊建设,吸引更多外籍投资者来泰发展业务。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中国商人正进入泰国投资建厂或经商,中泰两国经贸合作已进入历史最好时期,中国已经成为泰国第2大投资来源国。
然而,泰国也是一个法制国家,对于外商投资和经营有许多的明文规定,其中《外籍人经商法》(Alien Business Act)(1999),对于投资和业务展开的行业规定就有非常明确的定义,欲前来投资经商的国人和企业家有必要先行了解清楚。
一、 泰国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
1.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投资的业务,包括: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种稻、旱地种植、果园种植;牧业;林业、原木加工;在泰国领海、泰国经济特区的捕鱼;泰国药材炮制;涉及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之文物的经营和拍卖;佛像、钵盂制作或铸造;土地交易等。
2. 须经商业部长批准的项目,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须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从事的行业:
(1) 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投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修理枪械、子弹、火药、爆炸物及其有关配件,武器、军用船、飞机、车辆,一切战用设备的机件设备或有关配件;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2) 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料、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木雕制造,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泰国民族乐器制造,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漆器制造,涉及泰国传统工艺的盘器、 碗器、陶器制造。
(3) 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蔗糖生产, 海盐、矿盐生产,石盐生产,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
3. 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须经商业部商业注册厅长根据外籍人经商营业委员会决定批准后可以从事的行业: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水产养殖业;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营;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石灰生产;会计、法律、建筑、工程服务业;工程建设,但不包含:
(1) 外国人投入的最低资本在5亿泰铢以上的公共基本设施建设、运用新型机械设备、特种技术和专业管理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建设。
(2) 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中介或代理业务,但不包含:
①证券交易中介或代理、农产品期货交易、有价证券买卖业务;
②为联营企业的生产、服务需要提供买卖、采购、寻求服务的中介或代理业务;
③为外国人投入最低资本1亿泰铢以上的、行销国内产品或进口产品的国际贸易企业提供买卖、采购、推销、寻求国内外市场的中介或代理业务;拍卖业,但不包含:
a)国际性拍卖业,其拍卖标的物不涉及具有泰国传统工艺、考古或历史价值的古董、古物、艺术品之拍卖。
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拍卖;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产或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最低资本总额低于1亿泰铢的百货零售业、最低资本少于2500万泰铢的商店; 最低资本少于100万泰铢的商品批发业;宣传广告业;旅店业,不含旅店管理;旅游业;餐饮业;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除部级法规规定的服务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等;
外国人除需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决议批准外,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从事上述第二类规定的行业: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批准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二是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 2/5。
对上述属于外商经营企业法所规定的须得到允许方可进行投资的二、 三类行业,外国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 其他行业最低不少于200万泰铢。最低投资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来说是指注册资本,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来说是指来泰经商所汇入的外汇。如果外国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园管理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可享受投资优惠或得到经营许可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二、 三类中规定的某些行业。
二、 资格管理
根据泰国投资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在泰国获得投资优惠的企业,投资额在1000 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须获得 ISO9000 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的认证。具体审批标准如下:
(1)投资额不超过5亿泰铢(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的项目,产品增加值必须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20%,但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农产品加工和投资促进委员会特别批准的项目除外;新投资项目的负债与注册资本之比不得超过3:1;投资项目必须使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新机械设备,若需使用旧机器,其效率必须获得权威机构的验证,并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的准许;必须有足够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 将着重审核其工厂设立地点及其污染处理方法。
(2)投资额在5亿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的项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尚需按投资促进委员会的规定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 股权限制
以下行业的泰国籍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51%: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类行业中的服务行业。2006 年1月9日,泰国政府内阁会议原则通过了泰国商业部提交的《外籍人经商法》修正草案,决定送交法制委员会对某些条款作进一步修改。该修正草案的要点共有三项:
(1) 对于“外国法人”的定义,在原先规定外国人持股比例超过50%即视为外国法人外,还规定即使外国人持股比例没有超过50%,但外国人投票权比例超过 50%,也被视为“外国法人”;
(2) 修改处罚规定,增加对未获批准擅自经营限制外商经营的业务的外资企业或由泰国人代理持股的外资企业的处罚金额;
(3) 调整《外籍人经商法》附件中的第三类行业目录(即泰资企业尚缺乏能力与外资企业竞争的行业,外资企业须获得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商业部商业发展厅签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类行业),已有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行业(如旅游业、金融业、证券业等)将不再列入第三类行业。
对于不符合上述新规定的现有外资企业,《外籍人经商法》修正草案给予修正的宽限期。对于未获批准或使用泰国人代理持股经营第一类行业 (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如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土地交易等)和第二类行业(涉及与国家安全和文化艺术有关的行业,如武器、文物和艺术品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90天内向商业部报告,并在一年内修正;对于外国人持股不超过 50%但拥有超过一半投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一年内通知商业部并在两年内将投票权降低在50%以下。对于属于第三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分别在90天及1年之内向商业部报告其外国人持股地位及其拥有投票权的比例,然后便可继续经营,而不需减少外国人持股和拥有投票权的比例,因为这类行业与国家安全无关,而且不属于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对于在《外籍人经商法》修正案通过后成立的企业,必须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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