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申报前,注册资本须足额缴纳,这个是仅针对拟上市公司主体吗?是否对其名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也有同样的要求?

原创 波阿斯 唤醒沉睡的人 今天

@索克物业-董秘-刘亚梅-河南  大家好,我想咨询一下,公司上市的时候要求注册资本足额缴纳,这个仅指上市主体吗?是否对其名下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也有同样的要求?

 

 

回复:

 

 

一、根据证监会2018年6月6日分别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条”规定,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IPO申报前,发行人注册资本的缴纳应符合“足额缴纳”的要求,也就是说,拟上市公司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到位,这是毫无疑义且明确规定的。

但这个“发行人”的概念中,不仅包括拟上市公司主体,还包括了拟上市公司控制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内,因为均统一并入到拟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中,与拟上市公司一道构成一个整体的发行人。但须指出的是,在上述两个《首发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须实缴完成。对此,只能从证监会历次举办的保荐代表人培训要点中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二、2016年、2015年、2012年,证监会在分别举办的历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中,在“七、创业板非财务审核”之“主体资格”之“注册资本”中,对拟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注册资本缴纳的要求,培训要点阐述如下:

1、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注册资本均应缴足。历史出资问题较大、重要性较大,影响报告期内,影响发行条件的,追溯至报告期外。

2、足额缴纳(包括发行人及构成合并报表主要部分的重要子公司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3、注册资本重要的子公司必须缴足,视同母公司,要说清楚出资的资金来源,新增出资也要说清楚来源并披露。

从上述培训要点中不难看出,针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形,首先针对的是重要子公司而言,特别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来实施更是予以“敲黑板、划重点”明确。故此可看出,拟上市公司控制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排名,第一为重要子公司,第二为主要子公司,第三为次要子公司(注:关于如何判断子公司重要、主要、次要之问题,详见本公众号文章《如何判断和区分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主要子公司、主要参股公司、次要子公司?》)。

当然,实操中,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本着“从严、审慎、务实、勤勉尽责”的原则,一般均要求发行人将其名下所有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IPO申报前足额缴纳完成,不管重要、主要、次要与否,以体现和满足两个《首发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原则。毕竟,如前所述,“发行人”的概念中,不仅包括拟上市公司主体,还包括了拟上市公司控制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内,因为均统一在拟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中体现,与拟上市公司一道构成一个整体的发行人。

 

三、此外,针对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交易标的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证监会2019年10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修订)》“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之“第十一条”之“(四)”点规定,首要关注的是标的资产的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完成,其次是标的资产下面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即: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从该规定中不难看出,“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则资产中自然包括了交易标的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实缴到位在内。

2014年12月24日,证监会针对当年10月2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在随后发布的“〔2014〕5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第三章 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 交易标的”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五条 交易对方情况:

(一)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历史沿革、经营范围,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第十六条 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包括股权或其他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应当披露:

(一)该经营性资产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该经营性资产的历史沿革,包括设立情况、历次增减资或股权转让情况、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该经营性资产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三)该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或控制关系,包括其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及持有股权或权益的比例、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该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如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

…………

从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关于对“注册资本,历次增减资或股权转让情况、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及持有股权或权益的比例”等披露的情形中不难看出,交易标的完整性经营性资产之“注册资本”,首要体现的是交易标的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而至于对其名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到位,虽然也会关注,但不会予以重点关注,因为其毕竟在标的资产的合并报表范围中并能实施控制。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分别对IPO申报前拟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交易标的及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须足额缴纳完成分析如下。

 

四、2018年9月14日,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0760.SZ)披露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足额缴纳方面,披露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主体

在《律师工作报告》第“18页”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之“(二)”点中披露:

“根据普华永道于2016年8月15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1083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16年7月31日,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094,091,266元,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披露的情形之外,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二)子公司

在《律师工作报告》第“103页-118页”之“(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业务”中,就发行人在境外设立的22家重要子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分别披露如下:

1、边瑞美国:设立于2008年3月25日,注册地为美国特拉华州,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Morris, Nichols, Arsht & Tunnell LLP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认为:

(3)边瑞美国全部股本均已经合法授权发行,且相关股款已经足额缴纳并无追加缴款负担;

2、边瑞法国:设立于2008年5月6日,注册号:504081787,根据法国律师事务所Bredin Prat AAPPI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认为:

(3)边瑞法国的全部股本已经合法授权发行,且相关股权款已足额缴纳;

……………

22、边瑞巴西:设立于2007年8月22日,注册地:巴西,根据巴西律师事务所DIAS CARNEIRO ADVOGADOS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认为:

(3)边瑞巴西的全部股本已经合法授权发行,且相关股权款已足额缴纳。

分析:从该案例中不难看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IPO申报前,不仅上市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完成,且其名下控制的境内、境外子公司注册资本也全部实缴到位,没有按重要、主要、次要子公司排序来区分,完全体现和满足了《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原则。

 

五、2019年1月8日,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386.SH)披露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根据公告内容显示,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向陈兴农、谢湘、彭湘等10名自然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后者持有的深圳市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及长沙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此次交易对象为陈兴农、谢湘、彭湘等10名自然人,交易标的资产为深圳市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其名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深圳市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足额缴纳情况

1、在《法律意见书》“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一)深圳牧泰莱”之“1、深圳牧泰莱基本情况”的介绍中,其工商登记注册情况披露如下:(注:第29页) 

2、在“4、深圳牧泰莱的主要资产”之“(1)深圳牧泰莱子公司”之“①牧泰莱投资”的基本情况介绍中,牧泰莱投资为深圳牧泰莱的全资子公司,其工商登记注册情况披露如下:(注:第35页) 

3、在“4、深圳牧泰莱的主要资产”之“(1)深圳牧泰莱子公司”之“②上海强鑫”的基本情况介绍中,上海强鑫为深圳牧泰莱的控股子公司,其工商登记注册情况披露如下:(注:第40页) 

(二)长沙市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足额缴纳情况

1、在《法律意见书》“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二)长沙牧泰莱”之“1、长沙牧泰莱基本情况”的介绍中,其工商登记注册情况披露如下:(注:第54页) 

2、在“4、长沙牧泰莱的主要资产”之“(1)长沙牧泰莱子公司”之“①广德牧泰莱”的基本情况介绍中,广德牧泰莱为长沙牧泰莱的全资子公司,其工商登记注册情况披露如下:(注:第66页)

分析:从该案例中不难看出,此次交易标的资产-深圳市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完成,而其其名下全资子公司(广德牧泰莱)、控股子公司(上海强鑫)却存在部分注册资本未实缴完成的情形,但鉴于纳入标的资产的合并报表范围内且实缴比例均超过50%以上,不影响整个资产的完整性且资产权属清晰。换句话说,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关于对“注册资本,历次增减资或股权转让情况、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及持有股权或权益的比例”的规定,首要体现、关注的是交易标的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等情形,而至于对其名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到位,虽然也会关注,但不会予以重点关注,因为其毕竟在标的资产的合并报表范围中并能实施控制。

 

 

六、综上,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等规定,结合提问“公司上市的时候要求注册资本足额缴纳,这个仅指上市主体吗?是否对其名下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也有同样的要求?”之问题,明确回复如下:

1、IPO申报前,拟上市公司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到位,但就子公司而言,首先针对的是重要子公司,特别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来实施的必须足额缴纳完成,至于其他主要子公司、次要子公司,没有强制要求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完成。

不过,实操中,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本着“从严、审慎、务实、勤勉尽责”的原则,一般均要求发行人将其名下所有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IPO申报前足额缴纳完成,不管重要、主要、次要与否,以体现和满足两个《首发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原则。毕竟,如前所述,“发行人”的概念中,不仅包括拟上市公司主体,还包括了拟上市公司控制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内,因为均统一在拟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中体现,与拟上市公司一道构成一个整体的发行人。

2、至于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对交易标的资产及其名下的子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完成,首要体现、关注的是交易标的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等情形,而至于对其名下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到位,虽然也会关注,但不是关注的重点,因为其毕竟在标的资产的合并报表范围中并能实施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