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7-30 16:18 | 信息来源: | 浏览次数: |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发改委(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流程、全覆盖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上,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和材料,压减办理时间,推动改造项目快速决策和实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不改变土地权属、用地性质和房屋使用性质,不新增建筑面积,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发生重大改变的改造项目。对其他改造项目,鼓励各地参照本指导意见精神优化、简化审批手续。
三、优化措施
(一)重视实施方案编制
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加强规划引导,合理划分改造区域,优化资源配置,综合安排改造内容,因地制宜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二)实行多方联合会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改造项目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以及电力、供水、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会商,形成会商意见。会商意见中可以明确优化简化审批程序、材料的具体要求,作为改造项目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三)优化立项规划审批
根据国家及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改造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改造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重要街道两侧外立面改造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自然资源部门在会商意见中明确;自然资源部门还可以在会商意见中明确简化规划许可的其他措施。
(四)免予审查施工图
改造项目的施工图免予审查,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部施工图上传至施工图联审系统,即可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的施工图纸。建设单位可以用承诺书替代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证明文件,作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改造项目施工图进行事后抽查,发现工程设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简化项目竣工验收
改造项目完工后,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召集相关部门、参建单位、居民代表等进行项目联合验收。对会商意见中明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改造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简化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建设单位只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即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文件通过系统共享。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改造项目实际形成的文件归档。
(六)推行全流程在线审批
改造项目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申请项目赋码,并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
(七)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探索
各地可以在改造项目中探索“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制定和公布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事项清单,并明确对某类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八)加强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底线管控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改造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要求实施审批管理。
(九)加强消防、结构等涉及安全内容的底线管控
改造项目涉及消防、结构、抗震等安全内容的,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要求组织各方主体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考虑老旧小区建设年代久远的特殊性,对确实无法满足现有标准的,经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可以在不低于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十)鼓励简化其他改造项目审批手续
对完善小区环境及配套设施,缓解停车困难,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的其他改造项目,鼓励通过相关部门提前服务、联合审查等方式简化报建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落实。优化改造项目审批,是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提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二)持续改革创新。各地要结合 “清单制+告知承诺制”试点等工作,根据改造项目特点,探索整合事项、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创新举措。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要及时总结上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参与改造项目的各方主体和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增进全社会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优化审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为顺利推进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4日